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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加群,省钱不踩坑,只买对的不买贵的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单位和个人拥有房产和,今年月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后,人们也越发关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问题。那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到底应该如何征收?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房产税税率为1.%
记者从惠城区地税局了解到,房产税是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其中,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不管是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还是使用人,统称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据悉,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从2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房产价值征税的,称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从租计征。其中,从价计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房产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而从租计征,仅限于房产出租的部分。对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从价计征的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从租计征的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房产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另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等可享受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以及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使用面积乘以该土地适用税额。纳税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各自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应纳土地使用税。其计算公式分别为: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征收。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等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开发商提供给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若明确归业主所有的房产,闲置、无租(或不收费)供所有业主使用、作业主委员会(该会不是盈利机构)办公场所都不用缴纳房产税。但是,物业管理部门是一个提供服务的经营公司,应按财税〔2009〕128号规定缴纳房产税。
问:房地产企业购入一栋旧写字楼,购买后房屋权属在企业名下,购买目的是准备将该栋楼拆除重建成新的商品房出售。请问企业在重建前需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点第二款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企业购入的旧写字楼,应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问:我公司有一地下室自己用于开商场,另一地下室同时作为人防设施和停车场使用。请问这两个地下室要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税[2005]181号文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广东省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广东省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问:某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9月以3000万元的价格取得某土地的使用权,但转让合同中约定土地的实际交付时间为2009年1月,那该公司应从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交付土地的次月或合同签订的次月。该公司与转让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中约定了土地交付时间,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厂,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文件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租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应纳税费
惠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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