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有关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物价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6】0号
(七)规范留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留用地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留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实施,并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以无偿返拨方式取得的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不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外,转让所得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1号(仅供试点地区,惠州不属于试点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第六条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试点县综合考虑土地增值收益情况,按照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大体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
第九条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的具体内容及标准由试点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无法核定本地区入市或再转让土地取得成本的,可根据土地征收或土地收储的区域平均成本情况,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平均成本,或制定按成交总价款一定比例征收调节金的简易办法,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报省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试点县应制定与城镇国有土地相统一的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前,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80%的,试点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019年8月19日 土地增值税法正在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有类似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发布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2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在市造价主管机构完成诚信登记的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本公告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的规定,现就惠州市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2019年8月27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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