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粮食局采购租赁三年存放万吨区级储备粮(三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详细地址:) (提供全天候网上免费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2年09月07日 09时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惠州市惠城区粮食局采购租赁仓库三年存放2万吨区级储备粮(三次)
合同包1(惠州市惠城区粮食局采购租赁仓库三年存放2万吨区级储备粮采购项目):
合同包1(惠州市惠城区粮食局采购租赁仓库三年存放2万吨区级储备粮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查: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 应当独立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 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 、 本项目不接受关联企业投标; 5、 投标人声明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说明: 1、根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并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该项目允许自然人可以投标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投标人没有委托授权其他人而是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并签署相关材料的,其投标文件中可以不用提交该委托授权书。如需认定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信息时,可以查阅开标会议的《开标人员签到情况表》中该投标人的投标签到记录和其投标文件中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内容,如果不一致的,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如果此种情况缺少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将导致该投标人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 (3)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可参见附件)。 (4)如果该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该投标联合体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且投标联合体之间不存在投资关系。(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可参见附件) 投标人作出的声明必须真实有效,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 2、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第5条规定,投标人应认真阅读该条的备注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 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第5条规定的备注说明: (1)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投标人投标时须进行自身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否则其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 (3)在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第5条时,审查者应访问“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访问“信用中国”网站()时,应分别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对于被列入名单中的投标人,审查者应及时截屏打印存档;访问“中国政府采购网”()时,审查者应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对于被列入名单中的投标人,应及时截屏打印存档。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4)如果该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审查者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该联合体的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在“投标人名称”处盖章(可以并列盖章),在“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负责人、自然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名)”签名(可以并列签名),否则此联合体的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 3、如果本项目允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参加投标将会预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视为自然人不能参加。 4、如果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合同包1(惠州市惠城区粮食局采购租赁仓库三年存放2万吨区级储备粮采购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二)供应商符合性审查: 1、 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纳入广东省粮食流通统计范畴、合法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登记证,或在广东省粮油企业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和备案。 2、 供应商没有违反招标文件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约定; 3、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结果状态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4、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承诺函(见投标文件格式提交的投标承诺函) 5、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公开文件》(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交的各个表格) 6、 投标文件没有无效签署的 7、 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进行了报价且报价方案是唯一确定 8、 投标报价未超出采购预算的,如设定蕞高限价的,且未超出蕞高限价(投标报价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9、 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0、 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中带★号的条款和指标 11、 投标文件未附带有采购人依法不能接受的条件; 1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没有串通投标情形 13、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按要求提供了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或证明,且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对此报价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可以佐证此此报价的产品质量和具有合理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备注:如果投标报价比本项目蕞高限价低 25%(含 25%)以上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书面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认定;或者投标人的报价比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低25%(含 25%)以上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认定); 14、 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无效投标、未实质性响应的其他情形 备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下称“省厅采购公告系统”)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固化”了采购公告的格式,暂时无法修改,因为我中心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有关条款特别说明如下: 1、省厅采购公告系统关于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的问题,由于“省厅公告系统”固化的原因无法针对具体的项目作出具体描述,详细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头部部分投标邀请函”及“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 2、省厅采购公告系统关于招标公告“三、获取招标文件”的问题,我中心是公益类集采机构,惠州市政府规定我中心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收费,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内在交易平台免费下载电子稿招标文件,无需购买招标文件。 3、省厅采购公告系统关于招标公告“五、公告期限”的问题,潜在投标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地点: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详细地址:) (提供全天候网上免费下载)
惠州市惠城区粮食局采购租赁仓库三年存放2万吨区级储备粮采购项目(重新招标2) 委托协议.pdf惠州市惠城区粮食局采购租赁仓库三年存放2万吨区级储备粮采购项目(重新招标2) 招标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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