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惠州市东坡祠景区复原工程建设项目国有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确保惠州市东坡祠景区复原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年12月3日市政府《关于同意<东坡祠景区复原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惠市函〔2013〕34号)有关要求,制订《惠州市东坡祠景区复原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下称《征收补偿方案》),现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惠州市东坡祠景区复原工程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惠州市惠城区桥东街道办事处辖区(北临东江,南接惠新西街,西邻铁炉湖历史文化街区,东靠黄家塘天主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详见《东坡祠景区复原工程项目建设规划与征收房屋范围示意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惠州市惠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惠州市惠城区桥东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原则:对项目征收范围内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完成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签约搬迁工作。
六、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要求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七、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实施单位开展征收工作,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协议书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将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拆除。
八、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宣传资料查阅索取地点:惠州市惠城区桥东街道惠新中街64号东坡祠复原工程项目征收工作指挥部,或登录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附件:惠州市东坡祠景区复原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惠州市东坡祠景区复原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惠州市东坡祠景区复原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13年12月3日市政府《关于同意东坡祠景区复原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惠府函〔2013〕344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惠州市东坡祠景区复原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下称《征收补偿方案》),现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用途:位于桥东街道办事处辖区(北临东江,南接惠新西街,西邻铁炉湖历史文化街区,东靠黄家塘天主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详见现场张贴的《东坡祠景区复原工程项目建设规划与征收房屋范围示意图》)。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用地作为惠州市东坡祠景区复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对项目征收范围内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签约时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签约搬迁工作。
(一)房屋征收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认: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本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实施单位推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给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价值的确认。
1.产权登记为住宅的临街房屋,在2014年4月29日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惠州市东坡祠景区复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70%给予补偿。
2.产权登记为工业的房屋,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60%给予补偿。
(四)未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框架、混合、砖木结构)的合法性、实际用途及价值确认。
1.未经依法登记房屋的合法性认定程序。对征收范围涉及未经依法登记或手续不齐或无手续房屋的性质及其合法性问题,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桥东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给予认定。
2.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房屋,在《征求意见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且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给予补偿。
3.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房屋实际用作居住、办公、工业、仓储的,按实际用途的评估价值按有关规定扣除补办土地房产手续的相关费用后给予补偿。
(五)对于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房屋及产权登记为住宅或为工业的房屋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由桥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工商、税务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
(六)其他建(构)筑物和附着物参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有关标准给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2元/㎡,不足500元按500元补助;
(三)固定电线元/部(不含分机);
20元/㎡(每月不足800元/户的按800元/户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计补;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的,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止,补助每次支付6个月。产权登记为住宅经认定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房屋,如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的,从第7个月开始按住宅房屋计算支付临时过渡费,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止。
1.产权登记为商业(商铺)的房屋,按被征收商业(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首层每月100元/㎡、第二层及以上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计补;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的,补助款每次支付6个月,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止。
2.经认定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首层每月60元/㎡、第二层及以上每月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按6个月一次性计补。
3.厂房、按建筑面积每月1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按6个月一次性计补。
4.对《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已存在租赁关系且目前仍在实际经营的,承租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给被征收人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的,参照上述被征收房屋类型标准给予实际经营人或承租人一次性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他费用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按其租赁合同约定处理(有合同约定且被征收人确认支付给承租人的,可直接支付给承租人,但被征收人须负责协调实际经营人或承租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
=房屋价值补偿款(含装饰装修)+限时搬迁奖励金+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按照等值置换原则和可调换的套内面积蕞接近原则选择安置房进行调换。可调换的套内面积与安置房的套内面积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其中,超过面积在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的成本价计算补足差价;超过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计算补足差价。如调换的安置房套内面积少于可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计算差额部分面积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并给予相对应面积部分的限时搬迁奖励金。
2.“住改商”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改成商业用途的房屋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户型面积蕞接近原则和等值原则调换相应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并结清差价。
3.商铺产权调换。产权登记为商业(商铺)的房屋选择安置房商铺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商铺评估价值与安置房商铺评估价值等值及面积蕞接近原则进行调换,并结清差价。
4.被征收的房屋价值与安置房的价值由同一评估机构按同一时点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含装饰装修) 限时搬迁奖励金,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以货币方式支付。
15日内、30日内和4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清拆的,奖励办法如下:
元/㎡(每户不足2万元按2万元奖励,蕞高奖励金不超过20万元)
元/㎡(每户不足1.5万元按1.5万元奖励,蕞高奖励金不超过15万元)
元/㎡(每户不足1万元按1万元奖励,蕞高奖励金不超过10万元)
元/㎡(每户不足2万元按2万元奖励,蕞高奖励金不超过30万元)
元/㎡(每户不足1.5万元按1.5万元奖励,蕞高奖励金不超过27万元)
元/㎡(每户不足1万元按1万元奖励,蕞高奖励金不超过24万元)
45日签订补偿协议或超过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取消搬迁奖励金。限时搬迁奖励金原则上按每一证为一户计算,不计建筑面积的构筑物不计算限时搬迁奖励金。选择货币补偿的,限时搬迁奖励金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和移交房屋及相关产权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
15日内、30日内和4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征收部门清拆的,分别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与安置房的套内面积1:1、1:0.98、1:0.96的标准调换相应的房屋面积,按等值置换原则计算出的差价不再向被征收人收取,作为对被征收人限时搬迁的增加奖励。超过45日签约的,不再给予此项奖励,须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含装饰装修)等值置换相应面积的安置房。
1.惠州市东江新城djxc-06-02地块(东波苑);
djxc-06-02地块(东波苑)计划2017年12月31日前建成交付使用(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河南岸39号小区计划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交付使用(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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