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环(龙门)建〔22〕6号
关于惠州市龙庄实业有限公司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产业转型升级和集聚集群承接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送来《惠州市龙庄实业有限公司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产业转型升级和集聚集群承接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项目位于惠州市龙门县平陵街道增龙公路老糖寮,占地面积7353m2,建筑面积7090m2,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占总投资的6%。
(一)项目主要包括13栋建筑物(其中8栋为新建设,5栋为原址存在,包含标准厂房和宿舍楼)、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
(二)本项目在标准厂房建设完成(原有厂房进行修缮)并可投入使用后,将以出售或出租的形式招商引资。
(三)项目主要以引进五金制品(不含酸洗、磷化、电泳等产生化学反应的金属表面处理工艺)、塑料制品(不含高vocs挥发、高污染的企业)、电子电器类、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轻工业产业为主,致力打造科学技术先进、管理全新、运行机制高效、生态环境优美的产业转型升级和集聚集群承接地。
本项目鼓励引进及禁止引进的企业类型应尽量参考落实(下表)有关规划要求,重点强调不得引入高污染高耗能以及具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企业。
1、五金制品(卷帘门窗、门锁把手、窗纱、钉子、铁丝网等,不含酸洗、磷化、电泳等产生化学反应的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的企业项目);
2、塑料制品(塑料饭盒、塑料模具、塑料瓶、塑料桶、塑料出具、日用塑料盒等,不含高vocs挥发、高污染的企业项目);
3、电子电器(仅对相机、售票机、条码打印机、其他计算和电子装置设备等进行组装的企业项目)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仅对电脑、液晶屏显示器、太阳能板等进行组装的企业项目)
1、计划引进无污染或轻污染项目,以及低消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环境友好型项目。
2、项目引进的企业必须根据自身项目类型,建设相应的环保处理设施,处理产生的污染物,处理达标后才可排放。
制革、漂染、化工、化学制浆、造纸、电镀等,以及含产生化学反应的表面处理工艺等废水排放量大或排放含头部类污染物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
2、不符合建设项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项目;
3、不符合省、市“三线一单”有关管控及环保准入要求的企业项目;
4、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特别是对水资源造成较大影响的企业项目,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的企业项目。
1、按规划建设,各功能区合理布局,原则上高vocs排放、高噪声等企业项目的设置应尽量远离北边和东南边敏感点;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管网;
3、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无组织排放、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4、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污染达标排放;
5、进驻企业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依法得到有效处理,其中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须严格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6、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应使用清洁能源,新建项目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和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
7、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三同时”和排污许可管理等环保管理制度,项目污染物排放达到控制标准要求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该项目随着发展,日后需要引进其他未列明但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项目(或企业项目进驻使得当前设计规划和布局发生较大变化)时,须及时向我局进行报备。
(五)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要针对标准厂房、宿舍楼、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建设施工期以及运营期整体区域环境产生的污染进行分析评价,同时兼顾设想评价及初步预测进驻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源。具体建设项目进驻前,仍需另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类、豁免环评类项目除外)。
根据建设项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分析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惠州市龙庄实业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负总体责任。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乱堆乱弃,并采取封闭施工、洒水降尘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2、项目施工场地、临时堆场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对施工废水、地表径流水(冲刷雨水)进行收集,经沉淀池、隔油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得直接外排。项目建设范围内不设临时施工营地,不设食堂和宿舍,施工人员生活应依托周边附近民房、村屋等生活设施解决,生活污水按原有方式进行处理及排放。
3、项目应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
4、项目施工产生的余泥渣土、建筑废料等应分类收集,可用于回填或回收利用的应进行相应处理,不可回收利用的须运至专门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1、建设单位应完善雨污分流措施。近期,本项目区域生活污水通过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集聚地配套污水处理厂,采用“a2o”工艺)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通过附近沟渠达标排放,蕞终汇入平陵河; 远期,待当地市政污水管网设施建设完善后,本项目区域生活污水通过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通过平陵街道(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蕞终汇入平陵河。
2、本项目区域进驻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仅限污染因子与生活污水相似、污染程度较轻的,在通过进驻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可排入集聚地配套污水厂进一步处理并达标排放;生产废水污染因子若与生活污水不一致、污染因子浓度较高、污染程度较重的,必须蕞大程度实施中水全量回用或零排放(无法实现的企业项目原则上不得进驻)。
3、本项目区域进驻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设备冷却水,原则上要求循环利用,不得外排;供热锅炉浓水、纯水制备浓水等属于清净下水,可按生活污水方式进行处理及排放。
4、本项目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集聚地配套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恶臭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须采取池体设施加盖、定时喷洒除臭剂等相应措施,使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新、改、扩建厂界二级标准。
5、本项目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集聚地配套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废,须经过分类收集后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处理;本项目区域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6、各进驻企业在建设前必须依照环保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各自履行好环境污染防治责任,落实环保相关许可手续,运营过程须对其建设、研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源,自行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建议本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措施,重点加强消防、进驻企业生产安全和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故障等环境风险事故防范。
(四)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活污水排放量≤3285t/a,codcr≤0.296t/a,氨氮≤0.033t/a(在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后,各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纳入城镇污水厂总量)。运营期间,项目应制定落实自行监测计划,每年监测频次以排污许可相关核定为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设施建成经过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若项目的性质、建设内容(污染防治设施)、选址和建设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动,须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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