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27号)等法律法规,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研究,拟征收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田头村梁化地地段5.6261公顷集体土地。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拟征收的5.6261公顷集体土地,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田头村梁化地地段,属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经济联合总社、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田头村店子光股份经济合作社、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田头村榄子龙股份经济合作社、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田头村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田头村田头围股份经济合作社、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田头村油麻埔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集体土地,四至范围详见附件《被征地四至红线图(沙田镇田头村梁化地地段5.6261公顷)》。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产业项目用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面积、数量等信息。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
本预公告的公告期自202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1日止。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待征地补偿工作完成后恢复办理: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退伍转业、毕业生户籍回迁、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土地上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或其他审批、备案手续。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附件:被征地四至红线图(沙田镇田头村梁化地地段5.6261公顷)
【发布机构: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来源: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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