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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惠城区惠新大道建设项目国有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关于发布惠城区惠新大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8-23浏览次数:
为确保惠城区惠新大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2013年3月20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惠新大道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惠府〔2013〕27号)和2016年5月19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惠新大道建设项目用地补征地的预公告》(惠府〔2016〕72号)等有关规定,惠城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位于惠城区江南街道办事处原西三环、梅湖路沿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同时依法收回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公告如下:
六、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惠城区惠新大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下称《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要求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七、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实施单位开展征收工作,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协议书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将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拆除。
八、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为确保惠城区惠新大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2013年3月20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惠新大道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惠府〔2013〕27号)和2016年5月19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惠新大道建设项目用地补征地的预公告》(惠府〔2016〕72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了《惠城区惠新大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下称《征收补偿方案》),现公布如下:
本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实施单位推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给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1. 产权登记为住宅的临街房屋,在2016年5月25日《惠州市惠新大道及梅湖大道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70%给予补偿。
1. 对征收范围涉及未经依法登记或手续不齐或无手续经依法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房屋的认定程序。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江南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先确认权属关系并提出是否可参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的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给予认定。
2. 选择住宅房屋置换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分段计算,从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过渡费每月16元/平方米(每月不足700元/户的按700元/户补助),一次性补助6个月。从第7个月开始,按所选择的置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支付临时过渡费,每月16元/平方米(每月不足700元/户的按700元/户补助),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止,补助款每6个月支付一次。
3. 产权登记为住宅经认定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房屋,如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置换的,从第7个月开始按所选择的置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支付临时过渡费,每月16元/平方米(每月不足700元/户的按700元/户补助),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止,补助款每6个月支付一次。
1.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商业(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首层为每月100元/平方米,第二层及以上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或者按评估的标准给予补助,一次性补助6个月。
2. 选择商铺产权置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分段计算,从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按被征收商业(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首层为每月100元/平方米,第二层及以上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或者按评估的标准给予补助,一次性补助6个月。从第7个月开始,按所选择的置换房屋建筑面积首层为每月100元/平方米,第二层及以上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或者按评估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止,补助款每6个月支付一次。
(五)对《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已存在租赁关系且目前仍在实际经营的,承租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给被征收人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的,参照本条上述经营性房屋类型标准给予实际经营人或承租人一次性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涉及搬迁费、装修费、广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均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按其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有合同约定且被征收人确认同意支付给承租人的,可直接支付给承租人,但被征收人须负责协调实际经营人或承租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
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标准取得的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并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在产权登记时,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选择货币补偿后申请公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优先安排。
1.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按照等值置换原则和可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zui接近原则选择安置房进行调换。可调换的建筑面积与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且每户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40平方米。
(四)对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时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式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金额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惠州市惠城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手续。
(一)被征收人自收到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30日内和4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给征收部门清拆的,奖励办法如下:
1000元/平方米(每户不足2万元按2万元奖励,zui高奖励金不超过20万元)
600元/平方米(每户不足1.5万元按1.5万元奖励,zui高奖励金不超过15万元)
300元/平方米(每户不足1万元按1万元奖励,zui高奖励金不超过10万元)
100元/平方米(每户不足2万元按2万元奖励,zui高奖励金不超过30万元)
90元/平方米(每户不足1.5万元按1.5万元奖励,zui高奖励金不超过27万元)
80元/平方米(每户不足1万元按1万元奖励,zui高奖励金不超过24万元)
超过45日签订补偿协议或超过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取消搬迁奖励金。限时搬迁奖励金原则上按每一证为一户计算,不计建筑面积的构筑物不计算限时搬迁奖励金。选择货币补偿的,限时搬迁奖励金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和移交房屋及相关产权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
(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同时享受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奖励。但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实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时间与在该时间签约的其他被征收人的同一顺序重新确定选房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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